中共眉山市食品工业协会支部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中共眉山市食品工业协会支部
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协会支部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使党建经费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规范有序、合理支出,促进党建工作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协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协会党建工作经费来源:市两新党组织划拨经费、支部留存党费、协会划拨经费(按协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计提使用。)。
第三条 协会党建工作经费用于协会党组织建设和党的组织生活,使用范围:1、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召开党内会议,培训和教育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工作者,订阅或购置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2、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等专项活动支出;组织开展创先争优和党员示范岗、高速先锋创建等主题实践活动;3、党建工作外出学习考察补助;4、修缮、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新建、购买活动设施;5、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6、表彰奖励先进基层组织、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7、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家庭,开展党内关怀慰问活动等;8、其他与党建工作相关费用。
第四条 党建工作经费实行计划管理。 1.党建工作经费,本着节约的原则年初编制经费使用计划,并严格按计划列支。 2.党建活动费用计划,应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第五条 党建工作经费由支部确定专人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费用报销,需经党支部书记批准后履行报销。
第六条 党支部要定期召开党员会议,将经费使用情况纳入党务公开内容,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检查和广大党员的监督。
第七条 党建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对截留、挪用党建经费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20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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