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眉山市食品工业协会支部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制度

详细介绍

 

中共眉山市食品工业协会支部

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证流动党员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流动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流动党员管理机制,促进党的组织建设,根据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协会流动党员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员因工作需要外出应按期缴纳党费超过两个月的应事先向所在党支部报告,由党支部备案。

第三条 当党员的工作单位、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变更时,应及时书面方式报告所在党支部,保证党员与党组织的密切联系。

第四条 党员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有固定地点的,应主动与流入地党组织联系将组织关系编入所在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

第五条 党员临时或季节性外出且无固定地点的,核发《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须持证外出。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可以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第六条 正式党员三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应当建立临时党小组。外出党员和临时党小组负责人应主动经常与党支部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情况。外出党员接到党支部有重要活动通知后,应按时返回。

第七条 为加强对我村流动党员的管理,切实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加强教育,由协会党支部确定一名同志联系流动党员,按照协会流动党员的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教育管理。

 

                                       2020年10月3月

 

2020年12月29日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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